為擺脫「行人地獄」惡名,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部分條文於112年4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各項子法修正業已完成,並於112年6月30日實施。針對未禮讓行人之違規,汽車駕駛人加重處罰至6,000元,機車駕駛人1年內有2次以上未停讓行人者,也加重處罰至6,000元;併記違規點數3點(1年內記達12點者,吊扣駕照2個月),還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
臺北市區監理所表示,當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線時,車輛即應暫停禮讓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優先穿越,並且以車輛前端距離斑馬線上行人不足3公尺做為違規取締基準;又如果路口有學校導護志工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時,汽機車應立即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路口,藉由車輛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的動作,以提升行人的路口穿越安全。
臺北市區監理所提醒駕駛朋友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規定,駕駛人應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,如無正當理由,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,處新臺幣1,800元罰鍰;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,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,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。
資料來源:交通部公路總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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